(2017)陕04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秀萍与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秀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再生资源产业区(礼泉县西张堡)。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秀萍,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系陈世文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礼泉县。上诉人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秀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5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琼,被上诉人董秀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礼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5民初930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夫陈世文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客观事实不符;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夫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上诉人之夫已满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被上诉人董秀萍答辩称,对于上诉人诉称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做答辩,这属于工伤认定部门的职责,与本案确定劳动关系无因果关系。对于达到法定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就应视为劳动关系成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之夫已领取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与劳动关系产生的养老保险不是一个概念,被上诉人之夫在上诉人处工作过程中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秀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丈夫陈世文与开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董秀萍丈夫陈世文给开耘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打电话,想在开耘公司找份工作,张鹏同意。几天后陈世文就去开耘公司上班,从事生产肥料添加抗凝剂的工作,但开耘公司并未与陈世文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3日18时许,陈世文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她与开耘公司多次协商,让开耘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开耘公司予以拒绝。一审法院认为:陈世文在开耘公司工作的事实董秀萍与开耘公司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一、陈世文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陈世文在开耘公司开始工作时虽已超过60岁,但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故陈世文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不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双方的争议焦点二陈世文与开耘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陈世文到开耘公司工作时虽已超过60岁,但其原系农民,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其按月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对董秀萍请求的依法确认陈世文与开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陈世文与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董秀萍丈夫陈世文出生于1952年9月4日。2015年9月,陈世文给开耘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打电话,想在开耘公司找份工作,张鹏同意。几天后陈世文就去开耘公司上班。2016年6月3日18时许,陈世文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董秀萍之夫陈世文到上诉人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初始工作时就已经超过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应为劳务关系,原判认定上诉人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秀萍之夫陈世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礼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5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董秀萍请求确认其夫陈世文与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陕西开耘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山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刘煜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