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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俊申请执行肖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肖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肖明亮,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3293号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7民终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俊与肖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52342元本金和诉讼费55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由肖明亮一次性付给李俊5万元,本案就此了结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722民初3293号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7民终40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