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俊申请执行肖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肖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俊,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肖明亮,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3293号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7民终4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俊与肖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52342元本金和诉讼费55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由肖明亮一次性付给李俊5万元,本案就此了结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722民初3293号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7民终40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