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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荣荣与王如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荣,王如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437号原告:张荣荣,女,199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王如意,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7楼。原告张荣荣与被告王如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荣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荣荣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