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侯波因人盈江县群益页岩红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波,盈江县群益页岩红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波,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生,四川省高县文江镇解放街零星户***号人,现住陇川县步行街**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盈江县群益页岩红砖厂。法定代表人邹刚生。地址:盈江县平原镇兴和村委会拉万村民小组上诉人侯波因与被上诉人盈江县群益页岩红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312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波于2017年6月1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3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萍审判员 李顺芬审判员 蔡瑶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锴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