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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彩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彩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2246号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兰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纯迪,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霞,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玉娥,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彩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纯迪,被告刘彩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玉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不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517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7年4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2017年5月17日,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7】124号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5177元。原告认为被告已超劳动争议仲裁期限,且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法》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原告无义务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为此起诉。被告刘彩霞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支持仲裁裁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被告提交的退休证、结婚证,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提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告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国家相关部门发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87年12月,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为独生子女父母。2015年8月,被告从原告处退休。2016年3月31日,原告审核过被告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事宜,但原告一直未予支付。2014年度淄博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0590元。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因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支付事宜申请仲裁,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7】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5177元,驳回了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为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从原告处退休,被告退休后多次向原告主张涉案款项,但原告未付,依照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为被告发放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5177元(50590元×30%)。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5177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彩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51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齐鲁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