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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素芳与王云刚、山西华夏瑞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芳,王云刚,山西华夏瑞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852号原告:李素芳,女,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被告:王云刚,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临汾市。被告:山西华夏瑞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三和家园东区。原告李素芳与被告王云刚、山西华夏瑞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宝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素芳负担。审判员陈琦辉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何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