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素芳与王云刚、山西华夏瑞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芳,王云刚,山西华夏瑞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852号原告:李素芳,女,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被告:王云刚,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临汾市。被告:山西华夏瑞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三和家园东区。原告李素芳与被告王云刚、山西华夏瑞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宝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素芳负担。审判员陈琦辉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何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