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洁与被告王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王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904号原告:刘洁,女,汉族。被告:王磊,男,汉族。原告刘洁与被告王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洁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15年8月31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9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最让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竟然隐瞒婚前有欠60多万的巨款债务的事实,并在整个孕期经常无理取闹,对原告各种找事撒泼,导致原告心里极大地痛苦和失望。原告本着已经怀孕,单位了孩子,对被告一忍再忍。原告本想孩子出生后,被告会有所改变,谁想被告却变本加厉的对原告多次辱骂,对原告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被告的行为和怪异性格让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双方已无可能继续生活,夫妻感情却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1000元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2.女儿王某某出生证明复印件,证明婚生女王某某的身份情况。被告王磊虽未到庭,但其在庭前答辩称,其同意离婚,也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自己承担抚养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法庭审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洁与被告王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8月31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9月21日生育女儿王某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复印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以与被告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同意女儿王某某由原告抚养,也愿意承担抚养费。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被告月收入3500元左右,因此对原告要求1000元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洁与被告王磊离婚;二、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刘洁抚养,被告王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止(抚养费从2017年9月开始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三、被告王磊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发生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院印)书 记 员 马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