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9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永君、刘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永君,刘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038号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05060XK。法定代表人: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心源,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部律师。被告:尹永君,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刘春艳,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永君、刘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原告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泓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