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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章吉勇与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吉勇,和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行终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章吉勇,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和县公安局,住所地和县历阳镇海峰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7837-4。法定代表人徐平,局长。上诉人章吉勇因与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3行初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吉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吉勇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吉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章吉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花 卉审判员 夏雪梅审判员 焦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