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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罗德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罗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和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罗德文,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李洪波与罗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德文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德文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洪波借款28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1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63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