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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艳华与周万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艳华,周万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711号原告:熊艳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周万有,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熊艳华与周万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熊艳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熊艳华负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晓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