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艳华与周万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艳华,周万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711号原告:熊艳华,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周万有,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熊艳华与周万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熊艳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熊艳华负担。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晓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