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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广洲与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洲,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洲,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2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新东北路4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韩小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洲与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063.18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将剩余标的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蕉岭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6063.1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旭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