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福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利,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谢继功,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佳、代理检察员王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利及其辩护人谢继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王福利和被害人周某在本市市北区永乐路6号小全啤酒屋内饮酒,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王福利从厨房取出菜刀砍伤周某的左脸,周某上前将菜刀夺下后殴打王福利致其面部、肋部受伤,后周某拨打电话报案。后被告人王福利被传唤至派出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被伤致左下颌处皮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福利被伤致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下泪小管断裂,冲洗不通,返流有溢泪;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孙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福利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福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福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福利因口角纠纷伤害他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互相表示谅解;被告人无前科。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王福利和被害人周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永乐路6号小全啤酒屋内饮酒,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王福利从厨房取出菜刀砍伤周某的左脸,周某上前将菜刀夺下后殴打王福利致其面部、肋部受伤,后周某拨打电话报案。后被告人王福利被传唤至派出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被伤致左下颌处皮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福利被伤致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下泪小管断裂,冲洗不通,返流有溢泪;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福利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福利的到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福利的身份信息。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王某处扣押菜刀1把。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福利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互相向对方表示谅解。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晚上6点多钟,一名周姓男子和一名叫芳芳的中年女子在其店里喝酒吃饭,到了晚上11点多钟,一名王姓男子晃晃荡荡进到其啤酒屋里,看样子是已经喝醉了,王姓男子主动坐到了周姓男子身边,因为他们互相认识,周姓男子就让王姓男子坐下一起喝酒了,一直到13日凌晨1点多钟,周姓男子和王姓男子不知什么原因吵了起来,王姓男子突然用双手掐住周姓男子的脖子,王姓男子后松开手,转身进了厨房,出来时右手背在身后,走向周姓男子,右手拿出了一把菜刀,朝周姓男子左脸上砍了一刀,血马上就喷射出来了,王姓男子准备砍第二刀时,其对象冲上前从背后把王姓男子推向墙边,把他按在墙上,这时周姓男子将菜刀夺了下来,放在旁边的桌子上,然后两个人扭打在一起,不一会王姓男子就被打倒在地,其没有看清楚王姓男子是怎么被打倒的,只听见啪啪的巴掌声音,后来其和对象以及芳芳将二人拉开。证人王某对王福利、周某进行了辨认、确认。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晚上6点钟左右,其去小全啤酒屋找小全聊天,到了晚上7点钟的时候,其看到周某到了啤酒屋,因为和周某以前喝过酒彼此认识,就和周某坐下来喝酒聊天,一直到晚上11点多钟,王福利也来到啤酒屋里,其和周某、王福利都认识,王福利就到其旁边坐下来喝酒。喝了一会,王福利和周某因为老董的事情争吵起来,越说越激动,王福利突然用双手掐周某的脖子,其和小全赶紧拉开王福利,王福利被拉开后转身进了厨房,王福利从厨房出来时右手拿了一把菜刀,冲到周某跟前,把刀举过头顶朝周某抡过去,其很害怕,一边喊小全赶紧拉架,一边向院子里跑去,跑到院子里其听见小全喊,赶快报警,老周脸上挨刀了,喊完后周某先出来坐在院子里的凳子上,王福利也跟着出来了,其看到周某用毛巾捂着左脸,王福利的左眼肿了,二人脸上、身上都有很多血,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将王福利带走,其陪着周某去医院包扎的伤口。孙某对王福利、周某进行了辨认、确认。7、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12日晚上七点左右,其下班后至永乐小区的小全啤酒屋喝酒,看见芳芳也在那里喝酒,因为彼此挺熟悉的,就坐下来一起喝酒聊天。晚上11点多钟,王福利来到小全啤酒屋,进来时摇摇晃晃,一看就是喝过酒了,王福利过来坐在其旁边,因为彼此认识,其就没有拒绝,三人一起喝到大约13日凌晨0时30分许,其和王福利因争论谁和董哥关系更好吵了起来,争吵时王福利双手掐住其脖子,其对王福利说“滚一边去”,王福利说“怎么你还不服气”,然后就朝厨房走去,从厨房出来时,右手拿着一把菜刀,朝其走来,到其面前用右手抡起菜刀朝其左脸砍了一刀,这时候啤酒屋老板小全把王福利推到墙边,把王福利挤在墙上,其趁机把菜刀从王福利手里夺了下来,放在旁边的桌子上,小全告诉其脸上出血了,并递给其一条毛巾,其将毛巾捂在脸上。其看到自己出血后,很生气,用右手朝王福利的左右脸打了两巴掌,打第二巴掌的时候用力大了些,把王福利打了一个趔趄,王福利就滑到了躺在地上,其上前用脚踹了王福利右侧肋部两下。小全和芳芳上前将其拉开,其先从房间出来到了院子里,然后王福利也来到院子里,过了一会警察来了,警察让其到医院包扎伤口,将王福利带走了。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王福利进行了辨认、确认。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周某与被告人王福利的伤情程度。9、被告人王福利的供述,2012年7月12日下午五点左右,其在市北区嘉禾路的云云啤酒屋喝酒,到了晚上11点多钟,云云啤酒屋没有酒了,其就到了永乐小区的小全啤酒屋,看到老板小全和她对象在忙活,老周和芳芳在喝酒,因为和老周、芳芳都彼此熟悉,其就坐下来一起喝酒聊天,其坐在老周的旁边,三人一起喝到大约13日凌晨0时30分许,其和老周因为争论谁和老董关系好、认识的早争吵起来,老周说话很难听,其很生气,就到厨房的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朝老周的头部砍去,他一躲,划到他的左边腮上,当时老周的腮上就流血了,小全推了其一下,老周上来把菜刀从其手里夺了下来,他看到自己出血后,很生气,用右手朝其左右脸上打了两巴掌,打中其左眼和右眼,其没有站稳,就摔倒在地上,老周用脚朝其右肋部踹了一脚,小全和芳芳上前把他拉开了,老周就去了院子里。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利故意伤害被害人周某身体,致周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福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持刀砍伤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不应认定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不大,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福利与被害人周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魁煊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昊书 记 员 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