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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9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满棠与陈灼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棠,陈灼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9974号原告:李满棠,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汉威,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玲,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灼锋,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李满棠诉被告陈灼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满棠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满棠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满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计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满棠负担。审判员  罗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