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常州真黔食品研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欣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常州真黔食品研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欣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广香饼家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126号原告:刘志强,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辉,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真黔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马春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欣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从城大道89号美时家居广场写字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卫洪,董事长。被告:广州市从化广香饼家,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禤浩鑫,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诉被告常州真黔食品研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欣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广香饼家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真黔食品研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欣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广香饼家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3.00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 包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