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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小庆申请李剑群等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庆,李剑群,李细红,谭章林,罗经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胡小庆,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何家山乡长坌村黄泥坑组。被执行人李剑群,地址湖南省桂阳县余田乡海塘村*组。被执行人李细红,地址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龙潭中路*栋*号。被执行人谭章林,地址湖南省资兴市碑记乡岗岭村对门山组***号。被执行人罗经西,地址湖南省桂阳县余田乡槐江村*组。胡小庆与李剑群、李细红、谭章林、罗经西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湘1081行审1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剑群、李细红、谭章林、罗经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小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剑群、李细红、谭章林、罗经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小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剑群、李细红、谭章林、罗经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小庆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