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西安航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益门堡粮食仓库、郑亚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益门堡粮食仓库,郑亚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63号原告西安航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何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益门堡粮食仓库,住所地陕西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秦根川,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郑亚翠,女,1964年11月26日生,宝鸡市金台区。原告西安航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市益门堡粮食仓库、第三人郑亚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航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于2004年至2009年间累计给被告提供电表等计量装置共计67564.88元,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核实仍拖欠23881.88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表示其已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其公司原业务员即第三人郑亚翠,但第三人推诿拒付给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其货款23881.88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1719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宝鸡市渭滨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宝鸡市益门堡粮食仓库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82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