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肖军与蒋维平、丁卫明、李祥军、胡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蒋维平,丁卫明,李祥军,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肖军,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维平,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卫明,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祥军,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俊,女,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维平、丁卫明、李祥军、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维平的银行���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