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刑初159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华,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小学毕业,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1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振国、宋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薛某2的诉讼代理人薛鸿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常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且使用其它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樊相镇留连商业街路口附近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薛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薛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常华使用号牌为豫G×××××小型轿车顶替肇事车辆未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2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2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常华驾驶肇事车辆将被害人薛某2带至长垣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为薛某2支付4000元医疗费。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常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常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且悬挂豫G×××××号牌的桑塔纳轿车(原车号牌为豫J×××××)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樊相镇留连商业街路口附近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薛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薛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常华驾驶肇事车辆将被害人薛某2送至长垣县人民医院,后联系其侄子常某驾驶豫G×××××号牌小型轿车至人民医院,被害人家属报警后,民警到长垣县人民医院见到常华与薛某2家属,常华指认豫G×××××号牌轿车为肇事车辆,后民警将常华带至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询问,常华承认用豫G×××××号牌小型轿车顶替肇事车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2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经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华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2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常华为薛某2支付4000元医疗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常华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常华,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2、肇事车辆照片,证明肇事车辆外观。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常华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未检出乙醇,被害人薛某2乙醇定性检测为4.57mg/100ml。4、长垣县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记录、到案证明、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情况说明、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后,常华将被害人薛某2送至长垣县人民医院,后薛某2儿媳妇韩某用手机号187××××5162拨打110报警称有人骑电动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现在受伤人员在长垣县人民医院,民警到长垣县人民医院后见到常华与薛某2家属,常华指认豫G×××××号牌轿车为肇事车辆,后民警将常华带至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询问,常华承认用豫G×××××号牌小型轿车顶替肇事车辆。5、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薛某2及其近亲属的户籍信息。6、被告人常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常华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准驾车型为C1。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情况说明、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2016年度疑似灭失黄标车和老旧车情况摸排表,证明常华驾驶悬挂车牌号为豫G×××××号牌桑塔纳轿车,民警根据该车车架号查询得知该车真实号牌为豫J×××××,该车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业务。8、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监控视频,证明事故现场基本情况。9、病人住院预交款收据,证明交通肇事后,常华为薛某2支付4000元医疗费。1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明悬挂号牌豫G×××××号牌桑塔纳轿车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要求,照明系统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送检黑色华承电动车制动装置、转向装置、照明装置效能无法检测。11、新乡豫长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薛某2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常华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2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13、证人薛某1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0日下午其与薛某2在小吕村干活,五点多下班后与薛某2从小吕村出来向西行驶至213省道上由南向北行驶,薛某2一直在其前边行驶,要在留连社区商业街路口处向西拐弯,当行驶至留连社区商业街路口处100米左右,其一看没车,提前向道路西侧行驶了,薛某2还继续行驶,还没到路口处其听到一声响,一看是薛某2跟一辆轿车碰住了,薛某2在地上躺着,其就赶紧跑过去,对方车上下来几个人把薛某2抬到发生事故的轿车上,其没来得及通知薛某2家属,先跟司机伤者三人去了医院,到医院之后让薛某2家属抓紧去医院,等薛某2家属到医院后,跟对方司机照了个面,薛某2的儿媳妇报了110报警电话,之后在医院等交警。事故发生前其与薛某2刚下班还没有吃饭,没有喝酒。14、证人孔某证言,证明其靠收购报废车为生,2016年5月份,其在南街老菜市街一个胡同门口买了一辆没有车牌的已经报废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2016年10月份,常华来其家看见其这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说开走用用,当时他开走的时候其还不想让他开,其给他说这辆车是报废车,让他开的时候小心点,但他还是开走了,后来其电话多次联系他,让他还回来,他都没有还回来。常华出事故时车上悬挂的豫G×××××号牌不是其的,常华开走这辆车的时候,车上没有悬挂任何号牌。15、证人常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其叔常华打电话说他在樊相镇开车撞住人了,现在在人民医院,让其过去找他,其就开着其的豫G×××××号牌小型轿车去人民医院找常华了,去到后常华让其把其车钥匙给他,让其开他的豫G×××××号牌轿车去找其奶奶要点钱给他送过来。其就按照常华说的做了,常华又给其打电话说想用其的豫G×××××号牌轿车报警报保险,其在电话里回绝了他。过了一会儿其接到常华电话让其把豫G×××××号牌车送到交警队事故科。其就按他说的做了。发生事故后其听说是常华驾驶的肇事车。16、证人申某1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0日16时许,其和同村的申某2、王某1、王某乘坐常华驾驶的豫G×××××号牌轿车从南堆村出来,准备去樊相集社区温泉洗澡,沿213省道从南向北行驶至樊相镇留连社区商业街路口处时,看见路边同向行驶有两辆电动自行车,第一辆电动自行车忽然往西拐弯了,常华驾驶豫G×××××号牌轿车就往右打方向躲避过去了,但是撞住第二辆电动自行车了。该电动自行车倒地了,该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也头部受伤了。事故发生后,常华就和第一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把伤者抬到了豫G×××××号牌轿车上,他们三个人驾车去了医院。其和同村的申某2、王某1、王某四人之后搭车去了人民医院,常华说没什么事情,其四人就各自回家了。17、证人申某2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0日16时许,其和同村的申某1、王某1、王某乘坐常华驾驶的豫G×××××号牌轿车从南堆村出来,准备去樊相集社区温泉洗澡,沿213省道从南向北行驶至樊相镇留连社区商业街路口处时,常华驾驶车辆突然打方向并停下来,其和常华、申某1、王某1、王某都下了车,这时候其知道常华驾车撞住了骑车的人,常华和被撞的人一起去了医院,其和申某1、王某1、王某留在了现场。18、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0日16时许,其和同村的申某1、王某1、申某2乘坐常华驾驶的豫G×××××号牌轿车从南堆村出来,准备去樊相集社区温泉洗澡,沿213省道从南向北行驶至樊相镇留连社区商业街路口处时,常华驾驶车辆突然打方向并停下车,车上的人全部都下了车,这时候其知道常华驾车撞住了骑车的人,常华和被撞的人一起去了医院,其和申某1、王某1、申某2留在了现场。事发时大概是18时左右。19、证人韩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和其公公一起上下班的同村的薛某1给其家打电话说其公公薛某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长垣县境内213省道樊相镇留连社区路口被一辆小轿车撞了,人受伤了在人民医院,其知道后就马上去到人民医院,看见其公公薛某2已经受伤昏迷了,也见到了对方驾驶员在医院,对方驾驶员让他朋友把肇事车辆开走了,其就在对方驾驶员陪薛某2做检查时用手机187××××5162报警了,对方驾驶员不知道其报警了。20、被害人薛某2陈述,证明其不记得2016年12月20日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其因为何事住院治疗的,也不知道其什么部位受伤了,其从医院回家后,之前的事情什么都记不住了。21、被告人常华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其驾驶悬挂豫G×××××号牌轿车从家里出来去樊相集洗澡,其驾驶车辆,其朋友申某1在副驾驶,申某2、王某1、王某在后排坐着,沿213省道从南向北行驶至樊相镇留连社区商业街路口处,为了躲避一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电动车,向东打了一下方向盘,之后撞住了一辆电动车,其下车查看是个老头躺在地上没有反应,跟伤者一个同行的人把伤者抬到其驾驶的豫G×××××号牌车上直接去人民医院了。其驾驶的车是从其熟人孔某处借的,其从孔某处将车开走时知道该车是报废车,所以肯定没有保险,就在事故发生后在医院时让常某将豫G×××××号牌车开过来说是肇事车辆,其不知道对方家属报警,后来民警到人民医院以后,其才知道对方报警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且悬挂其它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薛某2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常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左民廷审判员 陈普民审判员 刘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