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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付河与吴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付河,吴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908号原告:夏付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峰,庆元县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海燕原告夏付河与被告吴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夏付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付河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付河撤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原告夏付河负担。审判员  刘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