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付河与吴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付河,吴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908号原告:夏付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峰,庆元县松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海燕原告夏付河与被告吴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夏付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付河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付河撤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原告夏付河负担。审判员 刘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