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宽与陈广伟、陈宾花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宽,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陈广伟,陈宾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宽,男,汉族,1985年7月4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西街5号。负责人:常俊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乾龙,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广伟,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生,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审被告:陈宾花,男,汉族,1988年6月25日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上诉人王宽、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宽的上诉理由是,该与陈广伟在榆次××××村签订转让协议,该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500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纠纷是基于寿阳鑫河湾国际住宅小区住宅楼断桥铝隔热窗工程合同,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寿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广伟、陈宾花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宽与陈广伟签订的转让协议,并非单纯的债权转让,而是涉及到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与晋中市榆次区永胜门窗厂签订的《鑫河湾国际商住小区住宅楼断桥铝隔热窗制作安装合同》中施工方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所转让的权利义务内容属建筑施工范畴,实质上形成了对上述安装合同履行的纠纷,故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与晋中市榆次区永胜门窗厂签订的《鑫河湾国际商住小区住宅楼断桥铝隔热窗制作安装合同》所涉工程在寿阳,故本案应由寿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作为《鑫河湾国际商住小区住宅楼断桥铝隔热窗制作安装合同》的发包方,在建筑法律关系中,就承包主体变更有依照相关建筑法规进行决策的权利,对双方争议可提出独立主张。故原审认定山西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寿阳分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寿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