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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迎冬、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房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迎冬,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房管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迎冬,女,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轧钢一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年,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三水南里田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裕鹏,站长。委���诉讼代理人:王珉,女,该站员工。上诉人刘迎冬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房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迎冬上诉称,上诉人的损失是因被上诉人的侵害导致,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具体赔偿数额。请求法院予以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房管站辩称,同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迎冬起诉天津市河西区三水道房管站,没有明确的具体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刘迎冬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强��琴审判员 靳 淑 敏审判员 李 会 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 守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