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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修武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城南经营部与刘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武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城南经营部,刘倩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190号原告:修武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城南经营部,住所地为民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LMA3X946L4R。负责人:蒋新爱。被告:刘倩倩,女,汉族,1984年6月1日生,住修武县。原告修武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城南经营部与被告刘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武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城南经营部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修武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城南经营部撤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