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邱美仙、张尹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美仙,张尹明,梅奕娟,梅玉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美仙,女,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彭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尹明,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彭泽县,现住彭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奕娟,女,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张尹明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玉保,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彭泽县,系被上诉人张尹明岳父。上诉人邱美仙因与被上诉人张尹明、梅奕娟、梅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7)赣0430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美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邱美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美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邱美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审判员 罗乐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