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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颜廷启申请执行王振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廷启,王振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颜廷启,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振保,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廷启与被执行人王振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