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云与刘江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刘江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539号原告:张云,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刘江利,男,汉族,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张云诉被告刘江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