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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81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男,1989年3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金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