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庆爱与蒋杰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爱,蒋杰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289号原告:周庆爱,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蒋杰宣,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爱与被告蒋杰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爱在预交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周庆爱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