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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庆爱与蒋杰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爱,蒋杰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289号原告:周庆爱,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告:蒋杰宣,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爱与被告蒋杰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爱在预交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周庆爱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