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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破申2号申请人: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金鹤路9号。法定代表人:洪明正,系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债务人)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纠纷一案。本院查明: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于1998年11月13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营业期限从1998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股东洪明正,法定代表人洪明正;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橡塑铝制品、五金模具、机械设备,纸业包装,进出口贸易等其他经营活动。目前,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10件、执行案件4件。本院认为,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现经股东洪明正同意后,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经审查,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主体适格,具备重整原因,债务人的申请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名龙医药包装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柳   贤   列审 判 员 肖      来审 判 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柯雅书记员梁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