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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津宝利盈抛光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玉祥鑫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宝利盈抛光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玉祥鑫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宝利盈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四合庄村。法定代表人:冯春岭,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玉祥鑫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九道沟村村西。法定代表人:于金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宝利盈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玉祥鑫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4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宝利盈抛光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由被执行人天津玉祥鑫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其货款75300元及案件受理费841.5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处置。经申请人天津宝利盈抛光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春岭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