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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799号原告:樊某某,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夏县胡张乡枣园村村民,现住该村小南门五组10号。被告:贺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夏县胡张乡沙流村村民,现住该村12街二组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红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