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799号原告:樊某某,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夏县胡张乡枣园村村民,现住该村小南门五组10号。被告:贺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夏县胡张乡沙流村村民,现住该村12街二组1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樊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红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