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生江、叶新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江,叶新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生江,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叶新盛,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本院依据(2017)赣0926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新盛在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位于铜鼓县永××镇环城北路××号××号(房产证号为: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现因申请执行人需办理此房屋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新盛在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位于铜鼓县永宁镇环城北路145-4号2幢104号(房产证号为: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鲍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