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金胜与智学武、天津忠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胜,智学武,天津忠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293号原告:王金胜,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智学武,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忠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智学武,该公司董事长。王金胜与智学武、天津忠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金胜于2017年8月7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11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556元,由王金胜负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