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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贾德梁与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杨洪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德梁,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杨洪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德梁,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许辉,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建设南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洪举,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德梁与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杨洪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贾德梁曾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3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其车间内的德国瓦德里希科堡机床有限公司生产��数控龙门铣镗床一台及附件、捷克斯柯达机床公司生产的数控落地镗铣床一台及附件、武汉威泰数控立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数控单柱移动立式铣车床一台。但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才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