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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墉与被告阮英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墉,阮英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724号原告:张兴墉,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英龙,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张兴墉与被告阮英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兴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张兴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张兴墉负担。审 判 员  毛 岩人民陪审员  陈传武人民陪审员  阮癸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子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