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墉与被告阮英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墉,阮英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724号原告:张兴墉,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英龙,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张兴墉与被告阮英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兴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张兴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张兴墉负担。审 判 员 毛 岩人民陪审员 陈传武人民陪审员 阮癸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子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