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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龚河明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河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28号原告:龚河明,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5228-6。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6楼(德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815464。法定代表人:冷佳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河明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创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河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河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龚河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熊肖敏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