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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69号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空港四路1188号。法定代理人:张某,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法定代理人:熊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荣,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奇公司)与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新、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李培茂,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余海燕(已于2016年12月12日解除与顺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徐欣到庭参加了审理。原告泓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顺美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沼气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泓奇公司专利号为ZL20082006××××.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判令被告顺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判令被告顺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销毁已经制造的、库存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3、判令被告顺美公司赔偿原告泓奇公司的经济损失300万元;4、判令被告顺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2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泓奇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9年1月1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82006××××.4。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一种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包括下池、上池、水压间,水压间安装在上池的顶部,在上池上一体形成有进料通道、出料通道,上池的顶部装有导气管,上池的底部有下池。2016年3月,原告泓奇公司在被告顺美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cdshunmei.com)上发现有与原告泓奇公司上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相同的顶压式全玻璃钢沼气池产品在宣传,经比对,原告泓奇公司认为被告顺美公司官网上所展示的产品与其所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一致,侵犯了原告泓奇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原告泓奇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官方网站(××)上发现被告顺美公司有关于沼气池项目的中标公告。同年3月29日,原告泓奇公司发现被告顺美公司继续在厂区实施制造的侵权行为,并将大量的被诉侵权产品堆放在厂区内。原告泓奇公司曾于2015年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顺美公司针对该专利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本案被告顺美公司侵犯本案原告泓奇公司ZL20082006××××.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且要求本案被告顺美公司立即销毁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并作出(2015)成知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被告顺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并出具(2015)川知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因此,被告顺美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多次侵犯原告泓奇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泓奇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泓奇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顺美公司辩称,一、被告顺美公司未实施侵害原告泓奇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原告泓奇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顺美公司再次实施了侵权行为;二、就涉案专利,2016年5月19日被告顺美公司已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亦于6月受理该无效宣告申请。被告顺美公司认为,基于涉案专利效力存在争议,本案不亦作出侵权与否的认定。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顺美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针对200820064216.4号实用新型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8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082006421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无效,在权利要求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原告泓奇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明确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保护,并指出在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被告顺美公司销售及许诺销售的产品的技术特征相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泓奇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顺美公司专利行政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原告泓奇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泓奇公司基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被告顺美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原告泓奇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顺美公司专利行政纠纷一案,该案仍在审理中,并未有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如果该行政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的决定,原告泓奇公司可以另行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蓓审 判 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冬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