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玉兰、孙静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玉兰,孙静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33号申请人:郑玉兰,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月,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艺爽,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孙静静,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人郑玉兰与被申请人孙静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玉兰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静静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xxxxx[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产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814号的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郑玉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静静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xxxxxx[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