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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华中南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中南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爽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291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华中南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