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广禄、文翠连申请执行吴延伟、王合伟、王鹏、樊立新、代光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禄,文翠连,吴延伟,代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宋广禄,男,193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翠连,女,193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延伟,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光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0)平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延伟、代光明的银行存款2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