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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辖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春梅与李光荣、刘临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春梅,李光荣,刘临窗,王美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6号原告夏春梅,女,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被告李光荣,男,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杨市。被告刘临窗,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被告王美玲,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系刘临窗之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号。负责人张晶。原告夏春梅与被告李光荣、刘临窗、王美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夏春梅诉称,2016年7月25日19日36分许,被告李光荣驾驶的轻型正三轮摩托车,沿章华南路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章华花园××门前路段,遇被告刘临窗驾驶的属王美玲所有的牌号为鄂N×××××小车右转弯时,被告李光荣因避让不当,将站在路边的原告夏春梅撞伤。经潜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李光荣承担主要责任,刘临窗承担次要责任,夏春梅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其住院治疗等费用要求被告李光荣、刘临窗、王美玲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赔偿。潜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之一王美玲与该院干部王忠汉系姻亲关系,鉴于此属特殊原因,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特殊原因,潜江市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继续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王兴无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