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秀敏、王然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敏,王然然,王鹏,曹桂香,刘伟,李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223号申请执行人:曹秀敏,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王然然,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曹桂香,女,1945年4月12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扬忠,男,成年人,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执行曹秀敏、王然然、王鹏、曹桂香与刘伟、李扬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扬忠的鲁H×××××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加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