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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8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聂洪华与深圳市恒泰裕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洪华,深圳市恒泰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690号原告:聂洪华,男,汉族,1959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委托代理人:邹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浩根,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恒泰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七号路二号科士达科技园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1615T。法定代表人:魏军添。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费4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  孝  剑书记员 邱文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