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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王庆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王庆春,李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1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孙毅,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庆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巍,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庆春、李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庆春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寺门首路市中小区(金龙置业)21号楼1单元602户房产一处(胶私转)及附房一处(胶私转号),保全价值430000元。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庆春所有的位于胶州市寺门首路市中小区(金龙置业)21号楼1单元602户房产一处(胶私转)及附房一处(胶私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