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蓉梅、姜志军、张健、苏州工业园区超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陶蓉梅,姜志军,张健,苏州工业园区超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986号原告: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陶蓉梅。被告:姜志军。被告:张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超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红工业小区东兴路19号。法定代表人:姜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色家园84幢24室。法定代表人:陶蓉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陶蓉梅、姜志军、张健、苏州工业园区超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陶蓉梅、姜志军、张健、苏州工业园区超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文杰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人民陪审员 顾建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司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