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蔚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蔚,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348号原告:刘蔚,女,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贞良,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系原告刘蔚之夫。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金桥路38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雄,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蔚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刘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刘蔚负担。审 判 员 马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处政书 记 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