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保领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871号原告:李保领,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372160929。原告李保领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保领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领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李保领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一���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玉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