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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邓卫东与廖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卫东,廖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53号之一原告:邓卫东,女,l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廖东良,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原告邓卫东与被告廖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邓卫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邓卫东承担。审 判 长  龙永雷人民陪审员  龙新文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