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邓卫东与廖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卫东,廖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53号之一原告:邓卫东,女,l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廖东良,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原告邓卫东与被告廖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邓卫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邓卫东承担。审 判 长 龙永雷人民陪审员 龙新文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