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杨维生与秦绪辰、陈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生,秦绪辰,陈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267号原告:杨维生,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秦绪辰,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陈呈,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杨维生与被告秦绪辰、陈呈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维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维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88元,由原告杨维生负担。审判员 王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