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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桥林强制猥亵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59号原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桥林,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2016年6月22日因强制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桥林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0124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桥林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桥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桥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桥林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桥林撤回上诉。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来源:百度“”